證監會9日晚間發布消息稱,近日,中國證監會等八家中央單位聯合發布了《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意見確立了11項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失信人將面臨“限乘限飛”,限制取得榮譽稱號或獎項、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懲戒措施。
這八家中央單位包括: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違法失信行為及對象有哪些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意見》將在科創板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持續信息披露各環節,因騙取發行注冊、違反信息報送或披露義務、違反保薦或證券服務相關規定,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交易所紀律處分或構成犯罪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懲戒范圍,將對上述違法失信行為負有法定責任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關報送或披露文件上簽字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的執業人員,列為聯合懲戒對象。
《意見》確立了哪些懲戒措施
針對上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11項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1、對構成上述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監管總局)。
2、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國資委)。
3、依法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銀保監會)。
4、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證監會)。
5、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證監會)。
6、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和其他投資領域優惠政策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7、針對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再融資階段存在欺詐發行的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以及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關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國鐵集團)。
8、針對科創板中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民航局、國鐵集團)。
9、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業,在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依法予以限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
10、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業,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或獎項,已經授予的予以撤銷(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
11、對違法失信責任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評價,聯合懲戒失信的辦法內容非常豐富,其中最后一項要對失信主體實施重點監管,這有助于打造靶向監管、精準監管、從嚴監管、穿透監管、信用監管的一個新時代。
違法失信信息如何查詢
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自助查詢、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協查等方式,獲取上述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
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自助查詢、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協查等方式,獲取上述市場主體的征信信息;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助查詢、涉企信息協議交換等方式,獲取相關企業信息。
聯合懲戒措施釋放從嚴監管信號
劉俊海表示,對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相關市場主體施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向資本市場各方發出了清晰信號,即雖然不要求企業目前的業績達到特定要求,但公司必須要說實話,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合法、有效地披露投資者需要的各類相關信息,不能欺詐投資者。
政策出臺體現了激濁揚清、懲惡揚善的政策理念,也有助于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讓失信企業在科創板難以立足,也激勵誠信企業脫穎而出,受到投資者支持。所以這意味著以后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應當慎獨自律、見賢思齊、擇善而從。
證監會持續加強誠信建設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并持續加強誠信建設,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證監會1月25日表示,自2015年牽頭簽署《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來,已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違法失信信息共計10530條,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違法失信高成本與社會治理高效率的有機統一。
5月10日,證監會通報2018年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情況時表示,2018年度存在違法失信記錄的個人共2333人。其中,以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個人投資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對方董監高,擬上市公司董監高)為主,占比56%。
從違法失信行為情況看,市場違法失信行為中信息披露違法失信行為仍然高居首位,占比50.1%,內控管理違法失信行為占比18.4%,業務經營違法失信行為占比16.4%,市場交易違法失信行為占比13.8%,其他違法失信行為占比1.3%。上市公司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是信息披露違法。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日前發布6月份新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公示及公告情況說明。失信聯合懲戒公示名單中,證監會提供陽洋、向紅梅、蘇立華、龍煜文、黃茜萍、蔡偉強、徐蕾蕾、張茜、杜永攀9人,9人將“限乘限飛”。
文件顯示,9人涉及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將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多名失信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
備受關注的是,科創板新規也對失信行為做出明確規定。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發行人等相關市場主體的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第十九條也顯示,將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談及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出臺,劉俊海指出,證監會等監管部門鑄造監管合力,按照政策部署,與其他相關部門打造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有機銜接的信用監管合作機制。這也開辟了一個科創板信用監管的新紀元。他認為,僅靠罰款是不夠的,除了民事賠償以外,法律長出了第四顆牙齒,那就是信用制裁。
因此該政策對于上市公司有激濁揚清的作用,對公眾投資者具有提振投資信心的定心丸作用,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又創新了監管手段,充實了監管工具箱里面的監管工具,對于協同共治來說,也多了一個信用監管的平臺,因此這對于促進資本市場的全面深化改革,早日把資本市場辦成國民財富中心,對遏制資本市場嚴重失信行為,都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也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劉鋒建議,監管信息和懲治機制還應該延伸到與市場主體關聯的市場參與者,如關聯交易方、代持者、間接內幕人等投資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