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糾紛概要
投資者王先生是某證券公司的客戶,2022年6月在證券公司業務員李某的推薦下,購買了兩款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A和B。王先生稱購買產品前,李某承諾這兩款理財產品是保本保收益的固收類產品,不會有虧損。但自己購買后,產品A和B受市場影響,均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虧損。王先生認為證券公司在產品銷售的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故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湖北調解工作站提出調解申請,要求賠償損失。
二、主要爭議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投資者認為證券公司在產品銷售的過程中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并且給出保本的承諾,違反了適當性義務,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證券公司認為產品的銷售過程合法合規,且產品風險等級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等級是匹配的,故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調解過程
工作站調解員接到雙方的調解申請后,了解到兩項關鍵信息:(一)投資者此前多次在該證券公司購買同類型的理財產品,未發生虧損,故認為此類產品比較可靠,遂主動向業務員李某咨詢產品A和B,后自行通過手機下單購買。(二)投資者稱李某在其購買產品前,承諾兩款產品保本保收益,但并不能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據。
于是調解員就上述兩項信息,向雙方進一步了解情況:投資者認為,雖然是自己自愿購買,但李某在自己購買前不僅沒有正確提示產品風險,反而承諾該產品保本保收益,對自己構成嚴重誤導,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公司表示:經自查,李某在營銷過程中從未向投資者承諾過保本保收益。但李某確實在產品發生虧損后,投資者多次致電要求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的情況下,為勸說投資者繼續持有產品等待行情好轉,表示過可以賠償其到期贖回時的本金損失。證券公司認為該協商方案公司并不知情,屬于員工與客戶之間的個人行為,公司自身不存在任何違規情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雙方之間存在的分歧,首先,調解員結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向投資者說明理財產品剛性兌付已成為歷史,要重新正確認識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風險。調解員向投資者發送了多條銀行、券商理財產品在2022年產生大幅回撤、出現虧損的新聞,引導投資者正確理解、認識市場風險和產品風險。其次,調解員就證券公司李某在糾紛協商過程中,承諾補償到期本金損失的情況,與證券公司交流看法。由于賠償承諾是李某在工作時間代表公司處理糾紛時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單純認為是個人行為,公司的糾紛處理和投資者教育工作存在明顯的瑕疵。調解員通過調取相關審判案例向雙方說明了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給出了合理的調解建議。
最終,通過調解員釋法明理,投資者理解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不代表“固定收益”的意義,愿意放棄過高的賠償訴求。證券公司也認識到了自己在糾紛處理工作中的欠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圓滿解決。
四、案例啟示
2022年1月,資管新規正式實施,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無論是券商還是銀行的理財產品凈值都將隨市場行情波動。
一方面,對金融機構而言,面對新形勢,要根據政策變化,因勢利導,及時加強員工合規培訓,提高員工規范執業能力;做好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履行“賣者盡責”義務。
另一方面,投資者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充分認識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合適的產品,全面了解產品風險情況,準確認識產品可能虧損的風險,理性應對,做到“買者自負”。
(來源:投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