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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修訂,經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湖南省上市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HUN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 ,縮寫為HNAPCO。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設立的,經湖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由在中國湖南注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進入輔導期的擬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中介機構、以及行業內專家,自愿結成的、實施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履行“服務、自律、規范、提高”職能,推動湖南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水平,增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建立上市公司的誠信形象,維護上市公司的信譽,拓展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促進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協會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湖南證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制定自律公約等規則,規范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政府等有關部門的聯系,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
(四)指導、協助會員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在會員之間推廣優秀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典范;
(五)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及會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評比,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和規范運作水平;
(六)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學習、研討與合作,組織開展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七)建立協會網站,為會員提供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平臺,整理發布會員需求的經濟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定期出版內部刊物,整理發布國內外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研究成果,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
(八)建立完善溝通機制,協調會員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營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規范發展、優化上市公司相關工作的履職環境;
(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建立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會員的聲譽;
(十)舉辦會員之間的聯誼會,組織會員進行商業交流,拓展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下列主體:
(一)在湖南注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
(二)在湖南證監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
(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為上市公司服務的相關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部門認可的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經申請也可加入協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與上市公司具有相關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按要求填寫《會員登記表》,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九)法律法規和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協會委托辦理的各項事項,并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配合協會有關工作,接受協會的協調與調解;
(六)法律法規及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注冊地遷離湖南,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兩個以上會員合并,會員資格由存續或新設單位承繼,原有會員資格取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變更協會理事;
(四)制訂并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書面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在會議召開十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終止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應是單位會員的負責人或個人會員。協會理事會理事名額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不低于會員總數的10%。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審議通過自律制度、專業委員會制度,并對會員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八)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九)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退會;
(十)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
(十一)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在保障理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提議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
召開理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書面通知各理事單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由協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報湖南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報經湖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常務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工作;
(二)受會長委托,檢查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訂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服務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擁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三)熱愛協會工作,不存在證監部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進行財務審計,并須得到湖南證監局的認可。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湖南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行終止。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